医院在接生过程中由于采用胎头吸引术前未告知产妇及家属,且吸引次数过多,该操作不规范导致婴儿左上臂丛神经部分损伤。8月20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刘传滨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的70%计人民币3083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3日下午15时许,窦亚丽因分娩入住被告吉安县某医院。晚上19时15分,因胎儿宫内窘迫,被告医院采用胎儿吸引助产,但术前未告知产妇窦亚丽及家属,经胎头吸引助产一活男婴,即原告刘传滨。胎儿分娩后因窒息转入吉安市妇幼保健院诊治,期间发现左肘关节活动受限,为此住院10天,用去医疗费3417元。2009年2月22日,经上海华山医院诊断为“左上臂丛神经部分损伤”。
2009年4月24日,吉安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接生过程中存在过失:一是采用胎头吸引术前未告知产妇及家属;二是胎先露高S+1,吸引次数过多。医方接生操作不规范是导致患儿左上臂丛神经部分损伤的主要原因。故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患儿随诊。
法院审理后认为,窦亚丽因分娩入住被告吉安县某医院,医方在接生过程中由于采用胎头吸引术前未告知产妇及家属,且吸引次数过多,该操作不规范导致婴儿即原告刘传滨左上臂丛神经部分损伤。被告医院明显存在医疗过错,且本起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与原告刘传滨左上臂丛神经部分损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医院对原告受伤所致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刘红连 蔡和森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