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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采处”县政协副主席伏法 奸淫24名女学生背负7项重罪

  发布日期:2009-8-18  查看次数:2489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八月十三日下午,曾奸淫二十四名女学生、身负七项罪名的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注射执行了死刑。 中新社发 卢国伟 摄

    八月十三日下午,曾奸淫二十四名女学生、身负七项罪名的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注射执行了死刑。 中新社发 卢国伟 摄
  十三日下午,曾奸淫二十四名女学生、身负七项罪名的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被南阳市中级法院依法注射执行了死刑。

  据了解,吴天喜利用自己长期担任企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职务形成的社会影响,纠集吴庆有、吴长卫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当地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满足自己的淫欲,二00五年至二00七年初,在吴天喜的利诱和指使下,刘某纠集他人先后多次窜至镇平县多所中学附近,采取诱骗、恐吓、威逼、殴打等手段,将二十四名女学生挟持到吴天喜的办公室、居住的宾馆房间供吴天喜奸淫,其中幼女六人(未遂一人)。

  此外,一九九二年以来,为聚敛钱财,扩张自己的势力,吴天喜犯罪团伙还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后果。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天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吴天喜提出上诉。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于日前下发裁定,依法核准对吴天喜的死刑判决。

  据悉,执行前,吴天喜通过法官告诫亲友要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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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政协副主席涉黑 曾奸淫24名女学生

    被告人吴天喜利用自己长期担任企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职务形成的社会影响,纠集吴庆有、吴长卫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当地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满足自己的淫欲,2005年至2007年初,在吴天喜的利诱和指使下,刘某纠集他人先后多次窜至镇平县多所中学附近,采取诱骗、恐吓、威逼、殴打等手段,将24名女学生挟持到吴天喜的办公室、居住的宾馆房间供吴天喜奸淫,其中幼女6人(未遂1人)。此外,1992年以来,为了聚敛钱财,扩张自己的势力,吴天喜犯罪团伙还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后果。

    南阳市中级法院: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南阳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鹏表示,今后,法院要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把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稳”就是要严格司法标准,统一司法理念,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准”就是要确保准确查明事实、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准确区分“黑”与“恶”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狠”就是要确保“严惩首恶,宽严有别”。对于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及其“保护伞”,要依法加大判处和执行财产刑的力度,严格控制减刑、假释的适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保护伞”线索的,要及时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积极配合查处;对于“恶势力”团伙,要用好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有效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特别是检举揭发首要分子、主犯的黑恶势力成员,应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以收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赢得更广泛人民群众支持的效果。(河南法制报)
相关报道:

    检察日报:吴天喜为何多年不倒?

    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涉嫌强奸、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报道刊出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评。近日,记者查询了公安机关当时的调查笔录。在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已有被害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提供了吴天喜的名字(据2008年4月27日《广州日报》)。

  值得警思的是,吴天喜为非作歹多年,且其不法行为在当地已是公开的秘密,缘何一直不倒?

  被害人家庭畏于吴天喜在当地“财雄势大”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不是来自被害人方面,而是监督机制对吴天喜缺失有效的监督,甚至是根本不监督。监督一旦缺位,这些为“官”者极易将权力嬗变为满足个人私利的工具,横行乡里、为害百姓。尤为可怕的是,面对这些又“富贵”又“掌权”之人的恶行,公权部门同样表现出了十足的“畏惧”,或噤若寒蝉不敢监督,或投鼠忌器不能监督,或心存顾虑不愿监督。而公权的失范、法律的失语,也就是对此类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怂恿和庇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这是在任何时候、对任何官员都不能松懈的话题。
■相关报道

    网评:吴天喜为非作歹多年的背后

    关于吴天喜案的报道,不仅引发了读者的热评,也在网上引起强烈讨论。不少网友发问:“吴天喜在数年时间里伤害了这么多女学生,为什么没被发现?家长、学校为何没报案?”近日,记者通过相关途径,查询公安机关当时问讯笔录。笔录显示:在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已有受害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供出了吴天喜的名字。(2008年4月27日《广州日报》)

  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吴天喜为何能为非作歹多年,致使20多名少女受害,弄得周边学生、教职工和家长人心惶惶?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分两个阶段来论述。

  2005年春至2006年9月15日为第一阶段。在这段时日里,吴天喜的无耻违行为处于隐密阶段,有关部门对吴天喜的违法行不知情。此时,我们只能抱怨吴天喜色胆包天;只能怪受害当事人“面子”观念太强、法治观念太淡薄,受害了不敢报案,采取忍受和转学等办法逃避恶魔,助长了吴天喜的疯狂违法行为;只能埋怨有关部门的失聪,没有及时发现吴天喜的可耻行径,把吴天喜绳之以法;别无他法。

  但是,自2006年9月15日以后,即1991年出生的小丽被强奸后,其父亲随即报案时,则另当别论。因为,当时,公安机关逮捕了参与胁迫的张玉、贺洁、李风三人。三人交代直指当地“名人”吴天喜。此时,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对吴天喜采取行动,一来防止吴天喜逍遥法外,二来防止吴天喜继续为害她人。可令人疑惑的是,在贺洁供出吴天喜后,吴天喜并没受到任何影响,而是继续作案,致使更多的无辜少女相继受害。笔者认为,受害人报案后还继续出现吴天喜摧残少女的情形,这是一个比吴天喜为非作歹还要令人心痛的话题。显然,这是在纵容吴天喜的违法行为。纵容的背后,一方面说明知情的执法人员缺少起码的道德良知,另一方面说明执法者没有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发生了的严重失职渎职。

  一个担当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职责的执法部门,长期对境内的违法行为和现象不闻不问,甚至熟视无睹,这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是对法治的亵渎,是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执法者如此麻木不仁,公民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我们要这样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干什么?!

  温家宝总理说过,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台上。因此,要从严查处镇平县这种“不把人民放在心上”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把他们从台上掀下来!要让他们知道,不依法履行职责是不配担当执法工作的。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才能杜绝“不把人民放在心上”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和现象发生,才能促使执法者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才有公平正义可言。吴天喜案,我们还应追究谁的责任

   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当地“首富”吴天喜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强奸了三四十名12岁至16岁之间的女学生。公安机关的问讯笔录显示,早在2006年9月,即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就有受害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供出了吴天喜的名字。可那之后,吴天喜并未受到任何影响,而是继续作案,致使更多的无辜少女相继受害。(2008年4月27日《广州日报》)

  在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便已有足够证据证明吴天喜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依照法律,公安机关应该立即立案并拘留吴天喜。但公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直到发生了更大范围的性侵害。

  作为办案人员,必须向领导汇报,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瞒而不报,那就是办案民警的责任;如果接到汇报后无动于衷,那就是主管领导的责任;如果哪个领导阻止拘留吴天喜,性质就更加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渎职罪。

  如果在接到举报和掌握证据后就采取行动,那么吴天喜的犯罪行为就会及时被终止,很多少女就可以免遭侵害。然而,镇平警方却放纵了吴天喜的犯罪行为。这种纵容不仅直接导致了更多少女落入魔掌的严重后果,而且助长了淫魔的嚣张气焰。吴天喜数年横行乡里直至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肯定与执法机关的包庇有很大的关系。

  淫魔当然可恨,袖手旁观的警察同样让人不能容忍。因此,当地警方的渎职之罪也必须受到追究。然而时至今日,吴天喜已经被判处死刑而且已经终审,却未见追究任何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莫非还想等这些执法人员“豢养”出新的吴天喜吗?(《北京青年报》)



■相关报道

    吴天喜:我是个有缝的蛋

    采访吴天喜很难,其中的周折与困难超乎想象。几经努力之后,记者一行通过特殊方式采访到了吴天喜。吴天喜很警惕,遇上不能说、不想说的,就使劲绕弯子。吴天喜说他对不起自己的妻子和亲属,却始终不提对不起受害的那些女孩。在他的描述中,自己是个受害者。(部分人物用化名)

  记者: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在被你侵害的过程中,不少受害者当场反抗,但你打她们。

  吴天喜:绝没此事,所有人都是顺从,是自愿的,有些是不自愿的,我就送回去了,绝没有(一句)强迫性的语言和行为。

  记者:很多小女孩不满14岁,你判断不出来吗?

  吴天喜:判断不出来。我要求的是14周岁以上,还有必须得到人家本人的同意,我一般都会核实年龄。

  记者:你怎么核实?

  吴天喜:用眼看,看发育咋样。有个女孩看起来单薄,我中途问过她三次,她说她十七岁,又说是16岁,最后才说不到14岁,我看她发育不太成熟,就叫她走了。

  记者:很多都是初中生,这你该知道吧?

  吴天喜:不知道介绍的很多人是学生,我确实不知道,经过法院的判决,现在我知道了。反正我是拿钱的,没想那么多,而且都是很晚来了,很早走了,咱还顾及面子。

  记者:你为什么要找处女?

  吴天喜:没有要求非得处女,我已经如实向公安机关、检察院讲过这个问题,我不是刘培一个人给我介绍女的,还有其他的几个。

  记者:有人说你找处女是为了采阴补阳?

  吴天喜:我想他们是造谣,我根本就不懂得啥叫采阴补阳。爱人不能过性生活,强迫我要解决性饥渴问题。

  记者:在镇平不止一个人为你介绍女孩?

  吴天喜:镇平中山街西段有个休闲屋,老板叫小露(化名),她经常给我介绍。还有个叫小丽(化名),她是镇平县枣园镇时庄人,她在镇平住,是社会游民。还有一个小兰(化名)在发廊上班,她经常给我介绍。

  记者:怎么看待刘培等人?

  吴天喜:害群之马,真是一群害群之马,现在我知道了,她们采取一些强制手段,不但害了这些学生,害了家长,还害了我。

  记者:你自己没错?

  吴天喜:他们把我拉下水,从我爱人有病后,我也算是有缝的蛋,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当时我感觉到只是拉皮条,没想到这么严重。(据《广州日报》2008年04月26日报道)

 ■相关报道

   
 吴天喜案:最小受害者12岁 受害者不敢报案

    2008年4月27日,本报关于此案的报道出街后,不仅引发了读者的热评,也在网上引起强烈讨论。不少网友发问:“吴天喜在数年时间里伤害了这么多女学生,为什么没被发现?家长、学校为何没报案?”近日,记者通过相关途径,查询公安机关当时问讯笔录。笔录显示:在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已有受害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供出了吴天喜的名字。

  “他叫吴天喜,是个领导”

  笔录显示,2006年9月15日,1991年出生的小丽被强奸后,其父亲随即报案。当时,公安机关逮捕了参与胁迫的张玉、贺洁、李风三人。三人交代,要求他们胁迫的就是当地名人吴天喜。

  这份笔录的时间是2006年9月16日13时30分。地点在镇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参加笔录的是刑警大队的两名调查员。

  当公安人员问:“你知道为啥传唤你吗?”李风回答,“知道,因为昨天晚上(2006年9月15日),我跟贺洁、张玉三人一起到工艺美术学校强行把一个女学生喊到新车站旁边的如意宾馆,后来张玉把那个女学生又叫走了,具体到什么地方那个我也不清楚。”

  李风还称:“起初我们也不知道为啥要找李丽,后来到如意宾馆后,张玉是让李丽到贾宋陪个男人睡觉。”

  而在2006年10月13日15时30分的另一份笔录中,贺洁“招供”,吴天喜浮出水面。贺洁称:“司机把我们拉到贾宋的大院子,我们一块到二楼,来个男的给我弄点吃的,这个男的五六十岁……”

  审讯人员问:“贾宋那个老头姓什么叫什么?”

  贺洁答:“他叫吴天喜,贾宋街北人,是个领导。”

  “你怎么知道他叫吴天喜?”

  贺洁答道:“当我第一次在旅馆给张玉打电话时,张玉说起陪个人,我问陪谁,她说贾宋吴天喜,是个领导,我说出事咋办,她说没事。”

  令人疑惑的是,在贺洁供出吴天喜后,吴天喜并没受到任何影响,而是继续作案,致使更多的无辜少女相继受害。

  受害家庭:吴是“名人”

  数年时间里,数量众多的女学生受害,而且部分还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 其中最小的受害者年仅12岁。遗憾的是,不少受害者和其家人在事发后选择了沉默,导致吴天喜更加猖狂。

  在一受害学生的笔录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话语,“回家后,我哭着对我姐姐说了,她又给我妈说,我妈哭得不得了。根据我说的地方,那个人的体貌,我妈说这个人就是吴天喜。这个人黑黑的,肚子大,我妈认识他”。

  但该受害者家庭最终选择沉默,其父亲说:“全家都说丢人,吴天喜是名人,势力大,也不敢报案,怕遭报复。”受害者说,“我几次都想死,我不得不转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的刑事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部分)年纪较小,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法制观念淡薄,是其参与作案的主观原因。有的家庭残缺,父母离异,家庭教育不够完整,有的家长对子女要求不严,是其参与作案的客观原因。”

  判决书还写道:“有的先为本案的被害人,令人同情,但不仅不去报案,还逐渐参与作案,教训深刻。”

  学校:觉得声誉受损

  笔录和判决书显示:不仅是受害者家长,部分学校的领导和老师也知道本校学生受害。一教师说:“这些捞女学生的事给学校带来影响大了,事情发生后,从学校领导、教师职工到全体学生都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恐慌,学校领导感到压力很大,教师的正常教学被打乱,学生都不敢单独外出活动,家长也亲自送学生上下学。”

  可悲的是,在此类事件面前,一些老师更多的是担心学校声誉受损,当时玉都中学的一陈姓老师在作证时称:“更重要的是对我们学校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据《广州日报》2008年04月28日报道)


                                                                  责任编辑: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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