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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性侵幼女,结局却迥然不同

  发布日期:2009-8-12  查看次数:1937  来源:法制网
 
 

 

    47岁的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花6000元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今日上午,以强奸罪判处卢玉敏有期徒刑十年,安排幼女的其他两案犯分别被判处有徒刑九年和六年。
  卢玉敏性侵幼女三个月后,受害人才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过侦查,认为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被害人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这样的处理决定于5月份经媒体曝光后,外界反响极大,随后当地检察机关介入,并重新以“强奸罪”起诉卢玉敏,最终按照强奸幼女行为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应该说,卢玉敏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虽然他是罪有应得。
  就是这样的结果,很多网友仍不满意,认为还是判轻了。主要原因或许和他的“国税分局长”身份有关,反映出一些网友确实存在着“仇官”心态。
  笔者以为,相比较贵州习水公职人员以“嫖宿幼女罪”被起诉,卢玉敏肯定感到有点冤枉;而相比较浙江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在被害幼女“叔叔,我还是一个学生,只有13岁,你放我回去吧”的乞求声中,依然实施性侵犯这样明目张胆的强奸幼女行为,却被以“嫖宿幼女罪”仅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来说,卢玉敏真的被判得太重了。
  卢玉敏最终被以“强奸罪”而非“嫖宿幼女罪”起诉,体现出法律惩恶扬善的本性,更体现出应有的法理。因为我国《刑法》早就规定了“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况且,在一个“卖淫非法”的国家,根本就不应该出现“雏妓”的概念,而没有雏妓,哪里还有“嫖宿幼女罪”的基本法理?
  
  说归说,中国的“嫖宿幼女罪”可是明明白白被写在《刑法》里的。但在一个封建思想相对严重,有钱、有权人“处女情结”不死的国度,“嫖宿幼女罪”就成了他们免死的金牌,也成了司法腐败的遮羞布。
  今年以来,性侵幼女的案子不断出现。除了上面提到的几起案件以外,那个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也是至今扑朔迷离;特别令人震惊的是,前不久曝安溪县发生政府官员嫖宿幼女事件,受害者为该县金火中学和华侨职校女生,都未满14周岁,嫖客共有30多人,一起被抓起来了,其中包括中学校长和工商所长。而那个禽兽校长,一人竟将4个未满14周岁的初一女生破处,可“嫖宿幼女罪”这顶保护犯罪分子的遮羞布,最终会保这禽兽校长不死。
  很多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和法律工作者,逗在疾声呼吁:中国真的不能在继续保留“嫖宿幼女罪”了。笔者甚至认为,以上几个案例的不同结局,是否也反衬出西方“判例法”的优越性呢?

      本文由依法治国和谐社会上传于《法之光论坛》

                              责任编辑: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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