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使社会和谐,既是我们律师工作天职,更是践行当前科学发展观应有之意。在全国开展大调解格局下,律师调解既具有自身独特优势,更有着广阔发展前景。尤其是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更是大有作为。笔者近年来一直致力于调解工作,调解率占自办案件百分之八十以上,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我们以以下案例为例,粗浅谈一下本人调解心得体会,以供广大律师同仁商榷。
卢氏籍农民工王某于2008年正月初九,前往四川某国有大企业打工。同年8月27日,因塌方致其右颞骨骨折、脑挫伤伴血肿形成、颅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在当地县级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在其伤情尚未痊愈情况下,单位支付其四千元(含三人路费),让他回到卢氏疗养。从此,对受害人伤情及赔偿事宜不管不问,受害人几经交涉,始终未果。后无奈,受害人找着我们,要求代理此案,提供法律帮助。我们受理此案后,发现其既无诊断证明、相关医疗病历,更无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何证据材料。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我们多次致电其就诊医院,最终说服他们将病历复印后传真给我们,另一方面,进行大量走访调查取证工作。在取得确凿、充分证据基础上,考虑到受害人经济困难,且该案路途遥远、花费巨大。我们决定先行电话沟通,力争调解。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多次致电、两次致函其用工单位,表明态度。针对该用工单位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未经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等。我们向该单位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书,对其违法之处及错误观点一一进行辩驳,为调解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在充分协商、沟通基础上,尤其是在收到该法律意见书后,其用工单位负责人态度有着明显改观,并一反常态,积极主动与我们进行协商,沟通。全权委托其关联单位,亲自上门,与我们进行了面对面协商。经过二十余天艰苦努力,最终在单位对受害人在三门峡黄河医院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基础上,另行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五万元现金。看到双方当事人由最初剑拔弩张,到握手言欢,我们感到无比欣慰。二十余天来艰辛、焦虑、也一扫而光。
通过本案顺利调解,使我们意识到怎样打破用工单位尤其是一些国有大企业强权、霸势地位,一切显得尤为重要,正所谓弱国无外交。作为我们律师一旦介入该类案件,怎样使弱势群体和强势用工单位享有同等话语权,是调解工作重中之重。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更要坚决指出其违法行为严重性及最终要承担法律后果,使其权衡利弊、放弃自私、侥幸心理。最后,要善于理解用工单位难处,打消其顾虑心理,消除敌对状态。最终促使其抱着最大诚意,合理解决个案。
以上使本人对律师工作一些粗浅看法,以起抛砖引玉,以促进我们律师工作不断发展。
尤江涛
2009年8月4日
》》》》附:
法律意见书
某公司项目部:
卢氏籍农民工王某依法应享受各项保险待遇不容置疑。为此,我所已两次致函贵处表明态度。贵处也已即时予以回复,尽管双方意见尚有分歧,但仍足以看到贵处作为国有大企业,依法承担责任之诚心。为使该案早日得以合理妥善解决,明确法律关系,特出具以下法律意见,请贵处予以斟酌。
首先,经查明卢氏籍农民工王某于2008年农历正月初九前往贵处土建队,从事土建工作,与贵处建立劳动关系。尽管贵处至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毫不妨碍劳动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贵处理应为其缴纳“三金”办理工伤保险,又经查明,王某系经已在贵处工作多年曹小林介绍,直接前往贵处,并未途经任何单位,同时,土建队系贵处内设机构,其并不具备独立用工资格。在贵处内部管理上,充其量属于内部承包关系,故,贵处声称:和受害人王某系劳务关系,显然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要求贵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显然有充足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次,受害人王某要求享受八级工伤保险待遇,系本着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妥善解决问题、权衡利弊结果。其伤情为右颞骨骨折、脑挫伤伴血肿形成、颅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详见其住院病历),行使开颅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鉴定标准》(2006版),只要行使开颅手术无任何后遗症情况下,就构成九级伤残,更何况其还颅骨骨折、右颞骨骨折。同时其还需二次补骨手术,且面临补骨失败风险。根据八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 其应得各项工伤保险金77613.12元,这不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二次医疗费问题。出院后,由于还需继续用药抗炎治疗,在出院时,贵处支付四千元,除去三个人从四川回来路费还余两千元全部花光之后,尚下欠本村几处诊所两千余元药费。为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受害人在放弃前述权利基础上,要求最低五万元赔偿,显然毫不为过,也是无奈之中选择。
最后,受害人受伤之后,其本来就困难家庭生活,更是举步维艰。其老伴,身体多病,两个孩子均为成家,本是家庭门柱的他,现在却受伤致残,其艰难是可想而知。“三农”政策是当前我国治国之本,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持其最低生存条件,是前述“三农”政策应有之意,更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区区5万元对贵处来说也许微不足道,但对受害人来说,却可以使一个破碎家庭得以重圆。
综上所述,恳请贵处本着国有大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之角度出发,积极妥善解决此事,使受害人频率绝望心灵得以慰籍,使其早日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切实感到社会大家庭温暖。如此幸甚!
以上意见,请贵处予以斟酌,并于一星期内答复。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律师:尤江涛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本意见所依据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4、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鉴定标准(2006版);
6、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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