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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30”重大交通事故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9-8-6  查看次数:1736  来源:新华法治
 
 

 

图为肇事者张明宝(中)扬子晚报

    近期南京“6·30”重大交通事故 终于有了新的进展,警方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明宝,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据媒体报道,民事部分将面临高达300万的赔偿。张明宝交通肇事时严重醉酒、撞人后逃逸,还有违章等劣迹,其社会危害性远甚于普通交通肇事案 。那么,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合适?有人以为,张明宝撞倒第一人,尚属过失的交通肇事,之后继续开车撞人,则不是过失,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危害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人认为,针对这起恶性交通肇事的法律惩处定“交通肇事罪”畸轻,舆论不认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畸重,对当事人不公平,也有违法律的稳定性。

    日前,就相关法律问题,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专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资深律师刘成喜。

    记者问:张明宝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可能有哪些?

    刘成喜律师:张明宝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可能会有四个:1、是大家公认的刑法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2、是舆论普遍希望判决的刑法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是刑法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4、是刑法115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问:为什么张的行为会涉及这么多罪名?以何种条件来认定?

     刘成喜律师:讨论张的行为符合哪个罪名,主要依据法律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及社会危害性。有人认为张的主观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有人认为张的主观是过失。过失是指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主观是过失还是故意,是分清他涉嫌什么罪名的关键。交通肇事罪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也就是说,如果张明宝完全没有想过去撞人,完全是因为酒喝多了,行为失控犯下交通肇事,很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明宝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他的行为就是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以上的理论,张明宝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问:腹中胎儿算不算人命?

    刘成喜律师:这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在理论上认为如果胎儿离开母体时是活体,可以认定为是一个人,在刑事方面可以认定为多一人死亡。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胎儿可以算作生命个体,就能享有民事权利。这方面还要看公安机关的认定及相关证据。

    记者问:有没有可能数罪并罚?

    刘成喜律师:在法院过去的案例里,确实有类似的案件,判决的结果是数罪并罚。在本案中如何判决,还要看法官对法律的掌握、公安机关对行为的认定。

 

                                            责任编辑:群言

附:·事件回放·

    南京:疯狂男子酒后驾车连撞9人 致5死4伤(组图)

    6月30日20时,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张某饮用白酒后驾驶别克轿车沿途撞坏6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并撞到9名路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后被警方控制并刑事拘留。经交警鉴定,张某属醉酒驾驶,当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 >>详细

    相关专题:全国集中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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