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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四起集资诈骗案 两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09-8-6  查看次数:145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 杨维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募集资金,并以诈骗手段攫取钱财,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全国各级法院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了四起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件,其中两起案件的犯罪分子5日被执行死刑。

    斯茶仙集资诈骗案

    斯茶仙系原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东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斯茶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7年,斯茶仙隐瞒上述三家公司非正常经营状况,虚构投资开发项目,以刊登宣传广告,印制、散发宣传手册等方法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受害人的信任。斯茶仙以支付年18%至10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300余人资金,合计人民币1.67亿元,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款项被斯茶仙用于还债及挥霍,至案发尚有1.42亿元不能归还。

    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斯茶仙执行死刑。

图为杜益敏出庭签收法律文书。资料图 法制日报 叶海林 摄

    杜益敏集资诈骗案

    杜益敏系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至2006年6月,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浙江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投资上述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由,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09亿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或挥霍,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8月5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杜益敏执行死刑。

    蔡青等四人集资诈骗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蔡青、于庚全、郭晓博、张显成等四人,以开发“脱毒马铃薯”项目需要发展资金为名,伪造《合作经营意向书》,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468万余元,案发前尚有1698万余元无法归还。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于庚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郭晓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显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蔡青、于庚全、郭晓博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蔡青、于庚全、郭晓博的上诉,维持原判。

    赵维谦、冯绍强集资诈骗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3月,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以虚构的中国·沈阳谦政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的图片和谦政商贸生态养老院简介为主要内容,制作沈阳市谦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画册向社会公众发放,谎称公司正在筹建养老院需要资金,并制订市场销售方案,以购酒返利、给付高回报、承诺周周返本金和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28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221万余元无法归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赵维谦、冯绍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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