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某日,被告人李某用捕兔器在某市某乡猎捕野兔,在捕获野兔的过程中,不慎捕获了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黄羊并以10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后被森林公安分局查获被检察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观点:本律师提出被告主观意图并非捕获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而是在捕获野兔过程中不慎捕获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故而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使用缓刑。
判决结果:法庭最后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判处3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第一: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罪名不持异议。
第二:被告人有以下酌定处罚情节。
1、被告人无前科,而且认罪态度好。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作为他本人来讲他并不知道黄羊是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对他来讲,他只知道是野生动物,从他卖的的价格上讲,如果他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也不会只卖100元,因而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并不是有意要伤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是无意的。其次,他并不知道杀害一只动物还能触犯国家法律,从社会危害性来讲,被告人是没有多大社会危害性的,比起暴力犯罪远远小得多。再次,从捕猎的工具看,只是一个捕兔器,他的本意是捕获野兔,并没有想到捕获的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故而本辩护人认为他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3、从村委会的证明来看,被告人在村为人和善,友好村邻,这次犯罪纯粹是无意识偶然性的触犯法律。
4、被告人的家庭十分困难,住在交通不便的山坡上,每年只能以农作物做为家庭的经济来源。
综合本案,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法律和他的社会危害性及家庭经济状况对其处以缓刑和适当的罚金。
辩护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阿录国
2009年6月1日
责任编辑 群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