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孟小姐在北京一美容美发中心办了一张会员卡,2009年2月,孟小姐在该理发店染发后,头发出现大量脱落,并形成斑秃,造成孟小姐不敢上街,不愿见人。近日,孟小姐将该美容美发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关某和该店的业主张某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所有医疗费用,并支付精神赔偿金。
原告诉称,1月23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美发中心染发和烫发,被告建议原告办理会员卡,可享受较高折扣。后原告在该店办理会员卡并存入3000元。由于被告理发师说染发和烫发不能同一天进行,要先烫发后一段时间才能染发,当天第一被告为原告进行了烫发。2009年2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选择某品牌染发剂进行了染发。染发时理发师未作染发剂皮肤测试。染发过程中,原告反映头皮疼痛,理发师解释说是正常反应。染发后,原告头发明显失去原有光泽,发质变差,没有了生命力。5月17日,原告到第一被告处护发,在护发过程中,理发师告诉原告头发有脱落。此后一段时间,原告头发开始大量脱落,并在头顶处形成了鹅蛋大小的斑秃。
原告随后就医,经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斑秃。因治疗效果不明显,后原告又在北京天通中医医院进行了中医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反而愈演愈烈。此时,由于头发脱落严重,原告不敢上街,不愿到人多处,害怕别人看到自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原告找到第一被告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同时要求对方出具为原告染发使用药剂为某品牌的证明,但第一被告拒不出具证明,并认为原告脱发不是染发与烫发造成的不予赔偿。
原告认为,原告脱发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第一被告染发与烫发过程操作不规范,未进行皮肤测试,而原告感觉疼痛时也未进行相应的处理致使伤害未得到停止。在染发之前,原告有三年时间未染发与烫发,当时头发发质很好。在第一被告处染发两个月后,即开始大量脱发,期间原告生活也没有任何重大事件足以造成精神影响而导致脱发。因此,造成脱发的原因就是第一被告染发操作不规范与染发剂的问题。第一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所有医疗费用,并退还消费款项,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赔偿费用。
据悉,昌平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本案。
作者: 杨帆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