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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措施不力致人死亡,卢氏两医院被判决赔偿

  发布日期:2009-8-1  查看次数:3278  来源:宇萃律师
 
 

 

   案情简介

   2008624日下午,原告郭秀珍丈夫赵章盈在办公室写材料时出现胸闷、心悸,后到被告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徐某接诊后,对赵章盈的病情简单询问检查登记后,让原告郭秀珍及丈夫去做心电图检查,因当时临近下班,心电图技师仓促给赵章盈做完检查,出具了报告单。原告郭秀珍和丈夫把心电图报告单交给徐医生,徐医生看了报告单后给原告郭秀珍丈夫赵章盈开了三天胃药。回家后,按照医院医生的医嘱服药,但赵章盈的疼痛仍有发生。第二天早上六点,赵章盈起床后,胸痛、胸闷突然加剧,服用胃药无缓解。原告郭秀珍赶紧带丈夫到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就诊,于八点半到县医院门诊挂了号,经大夫进行诊断为心肌梗塞,叫病人自己去后边住院部住院,原告办了住院手续,因县医院内二科当时没有床位,没有办法,在过道上临时加了张床,叫病人躺在床上,因该院内二科心电图机器坏了,做心电图一直等了四十余分钟,心电图做了之后,县人民医院医生开始对原告亲属赵章盈进行治疗。该天下午四点五十七分病人出现意识障碍,后经抢救无效而去世。原告于20087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882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原告在诉状中认为,由于被告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生不负责任,在原告家属赵章盈在该院就诊时,对原告亲属病情误诊,导致原告亲属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而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在对原告亲属赵章盈进行治疗时,采取措施不力,方法不当,最终导致原告亲属赵章盈因心肌梗塞而去世,对此二被告存在着严重过错,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此特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状许至贵院,请依法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万元。

被告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辩称,该院大夫的诊断行为不存在误诊,符合门诊诊疗规范,与原告亲属赵章盈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该院624日下午病人赵章盈的病史、症状、体征、和心电图检查结果均不能支持心肌梗塞的诊断,徐大夫的诊治符合诊疗规范,并且告知了病人回家后的注意事项。该院门诊诊疗期间不存在“误诊”,赵章盈次日下午5时左右因“心肌梗塞”死亡与该院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该院没有过错,不应当予以赔偿。

卢氏县人民医院辩称,该院对患者赵章盈的诊断明确,治疗及时、方法正确、措施得力,完全符合医疗规范,没有任何过错。之所以出现猝死,是由于他来院就诊较晚,入院时病情已十分严重,医生无回天之力,未能抢救病人的生命是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该院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对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是否有过错发生争议,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鉴定,而县人民医院不同意鉴定,第二人民医院和原告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卢氏县法院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对患者赵章盈的治疗是否存在误诊、漏诊,卢氏县人民医院对患者赵章盈的治疗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

     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分析认为:

     一、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对心电图改变是心肌梗塞先兆症状没有认识,2、不掌握心绞痛和心肌梗塞的鉴别要点,3、把心肌梗塞波及到上腹部的症状误当胃痛处理,4、应让患者留院观察不应让回家等过错。

    二 卢氏县人民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虽然对心肌梗塞诊断明确,但重视不够,未做到优先抢救危重病人原则,把危重病人(尤其是心肌梗塞)和一般病人一样对待,违背了抢救原则,延误了治疗时间2决定收住院后应有医护人员用担架或推车将病人送入病房,不应让该病人自己上下楼梯去病房,加重了心脏的负担;3、应当把病人收住重症监护室有利于抢救,但院方为这样做;4、溶栓药物给的较晚,住院2小时35分才给溶栓治疗,延误了抢救时间等过错。

    鉴定结论为被告县二院诊断错误处理错误,被告县医院诊断正确、医疗行为有过失、抢救措施不力。

 

   法院裁判论理要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患者到县二院就诊,被告县二院一是对其进行了诊治,其医疗服务关系即告成立。被告接诊医生对心电图改变是心肌梗塞先兆症状没有认识,不掌握心绞痛和心肌梗塞的鉴别要点,把心肌梗塞波及到上腹部的症状武当胃痛处理,诊断、处理错误,如果被告县二院能够及时发现原告家属赵章盈有心肌梗塞先兆并要求患者留院观察、及时积极治疗,有可能使其避免发生心肌梗塞,被告县二院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患者前往医院挂号,双方医疗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被告县人民医院门诊医生诊断结果为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塞后,应当,应当按照诊疗心肌梗塞的规范、常规——停止一切活动,绝对卧床休息,并加强住院前的就地处理原则,由医护人员用担架或推车将病人送入病房,并在到达医院后30分钟内开始溶栓。由于被告县医院违背抢救原则延误治疗时间、让患者自己上下楼梯步行去病房加重心脏负担、在医疗服务合同建立后两个多小时才给予溶栓治疗,延误了抢救时间,才导致患者赵章盈的病情由门诊诊断时的心肌梗塞而演变为心肌梗死,并最终对此被告县医院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家属作为到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其身体本身已有一定的病理改变,而非正常的健康人员,且心肌梗塞本身具有较高的死亡率,即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完全按照规范和原则抄作,也不能保证100%挽救原告家属的生命,且医疗行为本身是具有高风险、损害性的行为,医疗科技的发展是在不断的临床实践中取得的,其发展的的最终是有利于人类的健康,故原告家属应分但一定的责任。原告痛失亲人,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要求精神赔偿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30%,为78012.3元。

    二、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50%,为130020.5元。

   案件受理费5350元、司法鉴定费4000元,共计9350元,由被告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医院负担2805元,由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负担4675元,其余由三原告负担。

    宣判后,被告卢氏县第一人民医院不服,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卢氏县人民医院提出上诉,正在审理过程中,但本案仍然给我们留下了启示,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教育其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医疗规程和原则进行医务行为,否则就会承担相应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交证据,正确面对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时申请必要的鉴定,否则会丧失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作为原告在医疗事件发生后,要及时保留医疗证据和就医病历,寻找专业律师咨询,正确选择侵权诉讼和医疗事故诉讼,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王献方

    责任编辑:群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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