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原镇雄县第二中学校长肖林受贿一案进行宣判, 以被告人肖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林在担任镇雄县实验中学校长期间,于2005年9月1日与云南虎豹服饰销售有限公司黎军签订购买实验中学学生校服的商品购销合同,后两次共收受贿赂款40000元。2003年9月,被告人肖林从镇雄县凤山中学校长调任镇雄县第二中学校长后,启动了二中教师集资修建家属房的工作,在此工程中,被告人肖林两次向施工方钟林友以借款的名义索贿100000元,并将学校的多项工程通过议标方式承包给钟林友承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肖林对收受虎豹服饰经销商黎军4万元的回扣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以借为名向钟林友索贿10万元不是事实,辩称其是向钟林友借款而不是索贿。
被告人肖林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收受的回扣4万元,昭通市纪委已作出过处理,就同一事不应重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钟林友10万元贿赂,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与钟林友的10万元经济往来是借款,是明确的借贷法律关系,请求对被告人肖林免予刑事处罚。
镇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收受他人所给回扣4万元归个人所有,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肖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借为名向钟林友索贿10万元的事实,均辩称系借款而不是索贿,对此镇雄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林向钟林友提出借款是利用职务便利,双方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且借款金额大,被告人又未出具借据,也无明确的还款期限,事后被告人有能力、有机会偿还而至案发时仍未予偿还,应认定其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人肖林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收受黎军回扣4万元的行为已经昭通市纪委作过纪律处分,一事不再罚,应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徐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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