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个体工商户李某咨询:他的一座住宅租给他人使用,在租赁期内,承租人私自在他的住房上又建了一个小房;现房屋租期已到,承租人说他建的小房应由他折价补偿,问这小房的所有权归谁,他是否应该补偿?
律师解答:此案涉及的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问题,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如果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增添后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法律上也主要是倡导双方协商为主并兼顾财产的使用价值。本案中这个小房明显的具有使用价值,笔者建议小房可折价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值班律师:潘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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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