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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建议 刑法增加罪名治“老赖”

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寻 应执行财产难动
  发布日期:2009-7-30  查看次数:1651  来源:司法部网站
 
 

 

    7月21日,九三学社社员、宁夏律师邹俭伟建议有关部门,在刑法中增设“债务人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债务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罪”两个罪名,加大对“老赖”的威慑和惩治力度。
  邹俭伟认为,目前“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为逃避偿债义务有意隐匿财产、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以各种方式抗拒执行。

  被执行人必须申报财产

  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老赖”的惩戒措施确实太轻,难以对“老赖”形成威慑力。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有的长期搬离原居所,有的异地藏匿,有的采取多种方式隐匿或转移其名下的财产。
  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还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且行为人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严重程度丝毫不亚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邹俭伟认为,增设罪名可以迫使债务人畏惧于刑法的威慑力,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财产状况,使“人难找”、“财产难查”这一难题得以解决;债务人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对抗司法执行、恶意逃债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拒不执行罪”威慑有限

  邹俭伟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债务人逃避债务、为逃债隐匿或转移财产等行为,并不认为属于严重违法。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可以实施罚款和拘留,但现行司法拘留措施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执行活动中,法院为查找债务人下落以及搜寻债务人的财产,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这种情形最终会造成执行主体的某种畏难心理,进而致使债务人躲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成为普遍化的恶性循环。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由此可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的条件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对“情节严重”所做的司法解释是:必须是非法转移处置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等其他严重的行为。有鉴于此,这一罪名很难对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力。

  难究拒不申报法律责任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诉讼执行案件2199件,结案1129件,采取查询、查封、扣划、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793人次。在对案件执行时,法院都会给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但实际上主动申报财产的不到10%,如实申报的更是微乎其微。
  采访中,兴庆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孟宪来对记者说,目前,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在实践中采取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申报、法院查找3种方式,但局限于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频繁经济往来,常常耗时耗力,给执行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对于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债务人,尚难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执行中,一些企业为逃避债务,公款私存,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该院曾在执行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时,从财务室搜出该公司员工21个存折,但是公司账户上仅有几百元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明知公司将公款存于员工账户上逃债,却因法律上证据的欠缺无法执行。
  本网记者潘从武银川7月25日电

                                            责任编辑:群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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