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法治经纬 -> 内容  

曹县网帖案真相调查:有关部门知错就改 发帖举报人获释

  发布日期:2009-7-27  查看次数:166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导读

  从去年的“高唐网案”到今年的“王帅案”、“吴保全”案,再到刚刚发生的“山东曹县帖案”……频频发生的网络诽谤案,让很多人认识到法律在适用性上的缺位。日前,本报记者赶赴山东省曹县,见证了发帖人段磊获释及有关部门处理此事的全过程。采访中,记者感受到了曹县有关部门知错就改、快速处理事件的良好工作作风。此外,本网记者还独家采访了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以求尽最大可能还原这起网络帖案的真相。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法人》记者 姜东良 法制网实习生 张秀振

  闹得沸沸扬扬的“山东曹县帖案”,继7月24日凌晨段磊获释后,又有了最新进展:25日下午,曹县有关部门已对办案机关的7名人员进行问责。
  据悉,曹县监察局对县公安局案件审批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公安局作出决定,对案件审核人员和主办人员分别给予警诫一次。县检察院作出决定,对侦查监督案件审核人员和公诉案件承办人员暂停执行职务,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对公诉案件审核人员和侦查监督案件承办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今年2月初,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为题,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和百度贴吧连发6篇帖子。帖子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镇委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贩毒吸毒卖淫嫖娼。
  帖子发布十几天后,获知情况的郭峰向当地警方报案。2月25日,警方将发帖人段磊刑拘。4月4日,曹县人民检察院以帖子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由,批准逮捕段磊,并于7月6日对段磊提起公诉。7月17日,曹县人民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7月24日凌晨,“曹县帖案”态势突然发生“逆转”———曹县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宜公诉为由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曹县公安局则以不宜羁押为由撤销了该案。因网上发帖涉嫌诽谤镇党委书记而被羁押149天的段磊因此获释。

  发帖人段磊:

“给我扣的帽子是不是太大”

  7月24日凌晨3点20分左右,在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连夜办完释放手续后,记者见到了从看守所出来的段磊。半夜时分在看守所被叫醒的他,看上去略显疲惫。
  段磊说,他今年28岁,在山东大学自学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后,在济南一家单位上班,目前是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出事之前,他在这家单位工作还不到2年。
  段磊说,当时自己是在叔叔段强(段磊本村的一个叔叔,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授意下发的帖子。他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发了几个帖子而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交谈中,段磊的声音特别低沉。对于记者关于帖子真实性的提问,他表示,刚被放出来,脑子很乱,这些事暂时不方便透露,并表示需要两天时间调整一下。
  当谈到对此事件的看法时,段磊对记者说:“给我扣的帽子是不是太大?郭峰是乡镇领导,难道就因为一个领导的一点传闻,导致失去许多招商项目?这个说法是否太夸张?真能‘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吗?”
  被举报人郭峰:“我是这起事件最大的受害者”
  在采访段磊的前一天,记者在当地见到了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
  郭峰说,2006年12月18日,他从县劳动局局长的岗位调任到庄寨镇任党委书记。2007年初,镇上提出建设林产品交易大市场的计划。曹县本地商人段强获悉后,主动承接该投资项目,并将大市场定位为全国同类市场中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现代化专业市场。
  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的资金出现了问题。郭峰认为段强有抽逃资金的嫌疑,就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做了汇报。财政部门也因此停止了划拨剩余的专项资金。郭峰说,段强与他的矛盾因此而起。
  郭峰告诉记者,今年2月5日,有朋友告诉他,有人在网上发帖对他进行攻击。他上网查看后“很气愤,心里很烦”。
  气愤之余,郭峰找到了法院的人咨询。“因为不知道谁是发帖人,在法院无法立案。”郭峰说,他只好向警方报案。
  后来,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了侦查,没过几天就说发帖人找到了,是段磊。
  2月10日,当地警方作了《网上诽谤案远程勘验笔录》,先后6次以“曹县、郭峰、博客”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其中3个帖子未标注浏览量,另外3个的浏览量累计为79次。2月25日,警方将段磊刑拘。随后,批捕、公诉、开庭审理等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
  郭峰称,这几个月里,除了正常的工作,还要面对质疑、接受调查、回击流言……他感到压力巨大、身心疲惫,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我是这起事件最大的受害者。”郭峰抱怨道。

  办案机关:

理解偏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了解到,7月23日晚,曹县公检法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组成了调查组,就此案件连夜分析研究。
  深夜,记者得知,调查组认为,公检法机关对该案适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段磊虽有网上攻击别人的行为,并对郭峰本人和庄寨镇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宜公诉。公诉机关决定依法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决定撤案,释放段磊。
  在曹县人民法院给段磊的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以下文字:“本院受理后,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曹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上也写着:“我局办理的诽谤案,因不宜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随后,曹县公安局批准曹县看守所于7月24日将段磊释放。
  7月24日中午,曹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检法负责人和段磊的父亲、伯父等人举行了座谈,段磊本人没有到场。本报记者也参加了座谈。会上,该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及其家属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公检法相关负责人认为,在办理段磊案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再加上办案人员的理解偏差,最终导致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当天下午,记者采访到了公检法有关负责人。
  县法院负责人称,就此案来讲,在立案庭确实出现了把关不严的现象。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助理刘健说,法律只是提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到什么程度算是“严重”,法律并没有更多的解释。办案人员因此认为,段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至于为什么后来又撤销了此案,刘健解释说,检委会对案件当事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认识不一,造成理解不一,才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曹县公安局政委李本卿说,就段磊发帖的内容看,主要是认定该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时办案警官认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所以就进行了办理。今天作出不宜羁押的决定,也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的“严重”程度,存在认识的不同。

  法律界人士:

刑法相关规定亟需立法解释

  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向新认为,“曹县帖案”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个问题是,可以提起公诉的诽谤罪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舒向新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范畴,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情形,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舒向新认为,段磊的诽谤根本没有达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严重程度。段磊仅仅是在行使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检举权,揭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之处,期待的是能够引起有关机关领导的重视。
  也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当务之急应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进行立法解释,明确量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适用法律处置,明确诽谤罪和诽谤行为的区别。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制网曹县(山东)7月26日电

 

                                          责任编辑:群 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副主任陈永革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3. 卢氏古今谈
4.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5. 人生“情趣”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8.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9.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10. 副主任陈永革
最新·发布 更多
1. 全职妈妈被诉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2. 外墙脱落砸坏轿车 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3. 多次代打卡被开除 严重违纪解约合法
4. 我家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5. 全职妈妈诉讼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6. 养宠乱象危害公共安全 依法治案例
7. 签署的贷款合同存在空白 效力如何认定
8. “醉骑”撞“违停”受伤致残责任划分
9.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10. 反击滋事者致其受伤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