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黄庆畅)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是,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同时,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有失公平。
征求意见稿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据介绍,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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