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石景山区老山西的被告人马福生今年46岁,初中文化,无业。1994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1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4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 2008年7月17日晚,马福生邀请邻居周某(男,殁年36岁)到其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的家中饮酒,饮酒中二人因谈及往事发生争吵,后马福生持酒瓶猛击周某头部数下,致周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次日马福生使用刀、锯将周的尸体肢解,并将碎尸块抛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等地。马福生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据被告人马福生供述:他自己好喝酒,和邻居周某一起喝过几次酒,二人没有矛盾。2008年7月17日晚上,马福生在家喝了不少白酒,晚9、10点钟和妻子苑某吵了架,妻子就离家出去了。马福生就出门又买了两瓶白酒,在楼下小卖部碰见了独自喝酒的邻居“小五”,也就是周某,马福生叫“小五”来到了他家喝酒。在马福生家,二人边喝边聊,喝了二瓶白酒还有啤酒,都喝多了。聊的过程中,周某谈到他曾打过于某,因马福生和于某是发小,关系挺好的,马福生就因为周某打过于某而生气,二人就互相骂了起来。按照马福生的说法,当时周某站起来打了马福生脸部两拳,在开门离开马家时,马福生从桌子上拿起一瓶啤酒,用啤酒瓶打周某的后脑勺。马福生发现周某死亡后,就把家门反锁去睡觉了,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马福生起床后,怕事情败露,就外出买了一把菜刀和一把锯。回到家,马福生用菜刀、锯将周某的尸体肢解了,陆续将部分尸块和切下的肉扔在了小区的垃圾堆处,还开摩的将部分尸块扔在了野地里等处。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福生曾因犯罪二次被判刑,但不思悔改,仅因琐事争吵即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毁尸灭迹,犯罪手段凶残,人身危险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马福生的辩护人关于“马福生的行为是在酗酒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下实施的,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酗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马福生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福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 王文波 责任编辑: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