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手车公司买下一辆“车龄”六年的帕萨特代步,开了不到两个月轿车却在路上抛锚。花费了近两万元修理的车主将出售汽车的二手车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并赔偿其他损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车主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8年9月16日,陈先生在上海某二手车经营公司购买了一辆帕萨特二手轿车一辆,转让价格83000元。在签订协议时,陈先生检验了协议所涉及之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同意按该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后陈先生依约支付全部车款,某二手车公司为陈先生办理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陈先生于2008年10月24日提取车辆。2008年12月15日下午,陈先生驾驶该车在浦东某路段行使途中,发生发动机熄火的故障,变速器放入R档和D档后车辆不能行驶。
陈先生随即打电话向上海大众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施救,该公司将故障车辆拖至大众特约维修站,查见该车变速箱存在故障需要大修,预计费用为23000元,但陈先生不要求修理,支付100元施救服务费后于2009年1月12日将车辆提走。后陈先生至上海市南汇区某汽配经营部对车辆变速箱进行维修,支付修理费19200元,该车变速箱故障已排除,目前已能正常行驶。后陈先生诉至法院,以某二手车公司出售质量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为由,要求判令该二手车公司对出售给陈先生的帕萨特轿车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19,200元并赔偿陈先生其他损失6075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请,陈先生上诉至一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手车交易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故不同于一般的新车买卖,买主应对二手车交易时现有的外观及零部件瑕疵有一定的容忍度。系争车辆于交易后发生变速箱故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故障系由双方交易时即已存在的车辆缺陷所致,二手车公司在出售该车辆时存在故意隐瞒瑕疵的情况,故陈先生要求二手车公司支付该次变速箱故障维修费或减少交易价额的请求亦难以支持,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 敖颖婕 责任编辑: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