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最新电视购物体验调查报告,结果显示,100%体验人员认为现阶段通过电视购物进行消费不安全。可见,电视购物的“信任危机”已经十分严重!
其实,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的三大问题在电视购物中一直存在。从1992年电视购物进入我国至今已有17年,为什么电视购物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至今仍然未得到解决?对于电视购物,究竟是缺少相关规定,还是有关法律法规缺少“执行力”?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电视购物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记者经调查发现,电视购物的问题其实早就引起了有关部门以及行业自身的重视。
2006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要求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2007年9月,广电总局下令禁播八类涉性药品、医疗、保健品广告及有关医疗资讯、电视购物节目;2009年2月,广电总局等五部委又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2009年6月,广电总局表示,正在起草并准备出台一个有关电视购物的管理意见,对目前较为混乱的电视购物进行整顿。
而电视购物行业也在努力进行自我规范。2008年11月,40多家企业签署《中国媒体购物行业诚信公约———北京宣言》,向社会承诺:产品的广告真实、合法,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引入无理由退换货、先行赔付的原则。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也宣布开始起草电视购物行业的两个“标准”———节目标准和行业标准。
目前管理措施难以有效规范电视购物
虽然有关部门和行业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规范电视购物,但是记者采访的一位王姓法学博士仍然对电视购物的发展表示了担忧。他认为:“这些规范仍然是不够的,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目前我国电视购物的管理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多头监管,二是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根本之道就是完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行业自律。”
由于电视购物本身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对它的监管涉及到很多部门。从节目内容而言,归广电部门管;从广告形式来看,又归工商部门管;而若涉及化妆品、保健品等内容的,又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审查。如此一来,对电视购物的监管往往就会出现多个部门监管却无法有效监管的问题。对此,有专家认为,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将电视购物定性为节目来进行监管,这样就由广电总局直接管理,管理就比较明确了。王博士认为,这一建议有利于对电视购物的监管,但在目前,国内通常还是认为电视购物具有广告的性质,对电视购物的监管仍然要立足这一现实情况。他建议,在多部门共同监管电视购物的情况下,关键还是要形成监管合力,全程监管,对电视购物企业的设立、产品销售、广告内容和形式、售后服务等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监管。“当然,这需要有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借鉴国外经验应该有针对性地“立法”
王博士进一步分析:“电视购物是以电视为媒介,宣传、组织、销售为一体的社会商业性服务活动。正是由于以电视为媒介来进行产品销售,使其与其他销售方式不同。这也正是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监管的原因之所在。”
据了解,电视购物在国外大约有40年的历史,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电视购物销售额已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至8%,在我国其销售额却只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1%。而在今年“3·15”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3992件非现场购物投诉中,电视购物投诉达1731件。
“电视购物缺乏诚信导致了消费者的不信任,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视购物的发展。”王博士认为,“只有消除电视购物的信任危机,才能让电视购物真正健康地发展。”
我们应当借鉴一下电视购物比较成熟国家的做法。据了解,在欧洲、北美以及日本、韩国等电视购物发达的市场上,电视购物有着严格的行业法规。欧美一些国家规定,远程购物在3天或7天之内可以无障碍退货。韩国的法规甚至对商品叫卖倒计时的音效都有严格规定,以避免消费者冲动购物。
“在我国,虽然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电视购物,但是,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王博士建议,对于电视购物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要加强监管,也要加强行业自律。“设定电视购物企业的准入标准、加强监管职责、明确法律责任是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所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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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近日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电视购物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电视购物企业违规销售商品;二是所售商品虚构功效、夸大宣传;三是虚构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法制网记者 张鑫 责任编辑: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