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双龙镇一个体工商户来信咨询:他于去年和两个朋友合伙办了一香菇收购门市,由于经营不善门市关门,现拖欠房主房租几千元,他的两个朋友也不照面。问法律上对合伙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潘高祥律师解答:
在我国农村合伙经营的现象虽然十分普遍,但大多数人却对合伙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如何分担存在模糊认识。《民法通则》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你和你的两个朋友对拖欠的房租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值班律师:潘高祥 电话:7891690 1352585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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