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公安部拟进一步放宽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拟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申请驾驶证。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4月1日,国务院残工委组织召开了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会,决定建立由国务院残工委牵头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工作机制,争取今年年底前解决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问题,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公安部需要对91号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驾驶人考试及驾驶证审验等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允许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有听力障碍的人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附:
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期,公安部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补充修改。现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意见回收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
通信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邮编:100741
公安部
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的起草说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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