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一姓张个体工商户来信咨询:他于前年和王某借款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及利息。之后,他一直拖中间人给王某要钱,王某一直不偿还。今年,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他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裁定驳回了其申请。问法院的做法对不对?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潘高祥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法》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以上是对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对行政判决申请执行期限,法律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6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另外,其他法规对申请执行期限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法院驳回你的执行申请,表明你已错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因此,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且莫错过申请执行期限,以免落得个白打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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