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刘某是一名经营副食的个体工商户,其在销售香烟过程中,发现销售香烟的利润远远低于收购烟叶,于是便从当地20户烟农处收购了价值16万余元的烟叶,然后将烟叶运至别处销售。最近,警察找到刘某调查,称其可能涉嫌犯罪。刘某很疑惑,自己有香烟销售执照,且与烟农及他人均是公平买卖,怎么竟会涉嫌犯罪呢?
李茜读者:
本案刘某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刘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特征:一、烟草属于限制买卖物品。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包括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买卖,除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外,还包括烟草。二、刘某属于非法经营。对限制买卖物品,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反之便属非法经营。《烟草专卖法》第二、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该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本案刘某虽然与人进行的是公平交易,也有香烟销售执照,但他收购烟叶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更没有获取许可证,已侵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三、刘某的行为具有非法经营罪规定的“严重情节”。该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严重与否,应以是否达到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以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情节来判断。刘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6万余元,已大大超过法定的5万元定罪量刑的起点,当属其列。
责任编辑:群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