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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日期:2009-6-27  查看次数:212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5日透露,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其中包括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这5种情形分别是: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法院严格从宽处罚标准防止毒枭“钻立功空子”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记者2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严格了立功的认定标准,规定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作为是否从宽处罚的标准,并明确了以非法手段获取检举线索的,不认定为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毒枭钻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空子,把其共同进行毒品犯罪的手下人招供出来,就算做立功了,造成立功过多、过滥。还有的毒贩在案件追诉和审理过程中,通过不法人员传递线索,揭发检举其他案犯,也成为了立功表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了毒品犯罪立功的认定,规范了从宽处罚标准。”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涉毒案件审判过程中,还扩大了制造毒品罪的认定范围,增加了以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行为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规定,增强了打击力度;强调了对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罪犯与受人雇佣初次运输毒品的罪犯区别对待的必要性,以及对可能大量掺假的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做含量鉴定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了5起毒品犯罪案件,其中有4起案件的主犯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而有一起案件的2名主犯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也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毒品犯罪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这起案件的基本案情是:2004年4月,被告人李绍波与余峰(另案处理)在云南省盈江县密谋贩卖海洛因给吴再华(另案处理)。同年7月底,吴再华伙同被告人杨朝清至盈江县,与李绍波等人商议海洛因交易价格、方式等,并支付购毒款6万元。同年8月底9月初,李绍波等人将海洛因分别藏在四块挖空的石头内,并用木箱包装,按照吴再华提供的地址寄往东莞市。同年9月12日,吴再华收到领取邮件通知单后,让李绍波到东莞的邮政局领取海洛因。同月17日,李绍波与杨朝清到邮政局办理领取手续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3854克。

    张军指出,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对犯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李绍波、杨朝清均判处死刑,二审期间二人积极争取立功,李绍波检举他人一起抢劫杀人犯罪,经查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朝清妻子协助抓获共同作案人吴再华,虽不能认定为杨朝清立功,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二审法院对李绍波、杨朝清均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种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更有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孤立极少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张军说。

   最高法院公布4起毒品死刑案件 6犯人被执行死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了4起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在4起死刑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王力,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犯汪锡林、芦岗、周真军,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犯李二洒,贩卖毒品罪犯严朝敏等6名罪犯的死刑裁判。6名罪犯已于25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王力等运输、制造毒品案

    2007年8月,被告人王力(男)与他人共谋生产氯胺酮后,与姜杰(在逃)一起到四川省新津县租赁了制毒场所,并雇佣被告人邓家辉(男)、张红军(男)为其制造氯胺酮。同月21日,王力购买了制毒原料和设备,并以打电话、发短信方式指挥邓、张二人生产氯胺酮。同月24日下午,王力携带他人交付的17包氯胺酮从四川省成都市驾车到制毒现场,与邓、张二人对生产出的氯胺酮进行提纯,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王力运来的氯胺酮14.12千克、现场生产的氯胺酮23.43千克以及无水乙醇、真空泵等制毒原料和设备。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并运输氯胺酮至制毒现场,其行为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且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力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力判处并核准死刑。

    汪锡林、芦岗、周真军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

    2000年7月至2005年11月,在缅甸毒枭的组织、指挥下,被告人汪锡林(男)、周真军(男)伙同被告人李志君(男)等人在缅甸邦康制造“摇头丸”20千克,汪锡林等人将其中3千克走私入境,运到贵州、四川贩卖;后汪锡林、周真军伙同被告人芦岗(男)等人在邦康制造甲基苯丙胺200千克、在贵州省贵阳市制造甲基苯丙胺100千克,并将在邦康制造的甲基苯丙胺中的62千克及3支手枪、114发子弹走私入境,又将其中10千克甲基苯丙胺运至广东省深圳市,分别贩卖给被告人杨涛、周玉芳8千克、吴杰2千克。汪锡林、芦岗等人还先后四次前往江西南昌向刘军(另案处理)购买“K粉”共计18千克,并运至四川省、贵州省等地贩卖给被告人任成君等人约7.5千克。

    2005年11月9日,被告人芦岗、周真军携带毒品到四川成都贩卖,途中被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16千克、“K粉”5.37千克。案发后,公安人员共查获甲基苯丙胺45.881千克、“K粉”9.396千克、制毒原料黄樟油200千克及手枪3支、子弹114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锡林、芦岗、周真军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三被告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突出,均系主犯,还走私武器、弹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均应依法严惩。据此,法院判处并核准汪锡林、芦岗、周真军死刑。

    李二洒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7年4月29日,被告人李二洒(男)在得知被告人李荣(男,系被告人李二洒之兄)、马世西(男,系被告人李二洒、李荣外甥)已与“小张”(在逃)在云南省瑞丽市联系购买毒品后,向马世西提供路费人民币5000元,指派其前往瑞丽市交易毒品。马世西到瑞丽市与“小张”接头后,随“小张”潜入缅甸境内充当货款人质。其间,李二洒分别派遣被告人马海军、丁洁(另案处理)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接收毒品,丁洁因怀孕而指使被告人张海凤前往。同年5月2日晚,在李二洒的电话指挥下,张海凤在大理市接到“小张”派人送来的毒品。后李二洒派一男子接应张海凤并将毒品交给马海军,马海军将毒品藏于其在大理市的租房内。之后,马海军又按李二洒的指挥两次取样品找人验货。同月7日,马海军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租房内查获海洛因17.746千克。

    法院认为,李二洒、李荣、马世西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荣、马世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小于李二洒,对李荣、马世西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马海军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二洒,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二洒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李荣、马世西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马海军、张海凤均判处无期徒刑。

    严朝敏等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严朝敏(女),1995年11月1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9年11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3年5月11日。2005年12月24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2006年6月10日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张亚兰(女),2005年10月25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06年7月至8月,被告人严朝敏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被告人张亚兰商定,由严朝敏购买海洛因卖给张亚兰。同年11月,严朝敏携带55克海洛因至四川省达州市卖给张亚兰。2007年1月,张亚兰向严朝敏提出再购买200克海洛因。同年2月10日,严朝敏携带海洛因到达州市,当二人准备交易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严朝敏身上查获海洛因198.5克。次日,公安人员在严朝敏位于重庆市的住处查获海洛因11.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朝敏、张亚兰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严朝敏购买海洛因后到异地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两次被判刑,在运输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且系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张亚兰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亦应从重处罚。鉴于张亚兰前次犯罪较轻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严朝敏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亚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前5个月全国法院审结毒品案件14282件同比增长12%

                                                      责任编辑:群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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