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毒情恶化的大环境影响,近年来境外毒源地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需求不断上升,我国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风险不断加大。针对这一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起草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将于近日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这一规范文件的出台,对加大打击涉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力度,进一步遏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控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张军说,在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制造毒品案件不断增加,涉案毒品数量也越来越大,在内地制造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成为毒品犯罪新动向。同时,走私、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犯罪较为突出。
针对毒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就部分突出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这次纪要进一步明确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列举了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以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扩大了制造毒品罪的认定范围,增加了以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行为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规定,增强了打击力度;严格了立功的认定标准,首次规定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作为是否从宽处罚的标准,并明确了以非法手段获取检举线索的,不认定为立功;强调了对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罪犯与受人雇佣初次运输毒品的罪犯区别对待的必要性,以及对可能大量掺假的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作含量鉴定的重要性。(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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