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传销人员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负主要责任的传销团伙成员刘志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其他传销成员刘庆云、蒋才付、王永、罗定波等人无期徒刑、15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才付、刘志平、刘庆云、王永、卿玉华、罗定波、黄伟、孙先海等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一租房处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中蒋才付是该传销窝点的总负责人。2007年12月14日下午,王永将其朋友钟双喜骗来从事传销活动,钟双喜不愿从事传销活动,坚决要求离开,蒋才付指使黄伟等人将钟双喜拘禁在该传销窝点。15日上午,蒋才付指使刘志平、刘庆云、王永、卿玉华、罗定波、黄伟等人对钟双喜进行看管说教,限制其人身自由。当天中午12时许,钟双喜大声呼救,刘志平、刘庆云等人将受害人按倒在客厅地上,受害人竭力反抗并继续呼救。蒋才付得知后,指使刘志平、刘庆云等人将钟双喜抬到女生宿舍内,阻止其呼救,黄伟、孙先海等人在客厅内阻挠闻讯赶来的房东等人,不许解救受害人。此时,钟双喜仍然在女生宿舍内反抗,刘志平、刘庆云等人为制止受害人呼救和反抗,将其压在地上,刘庆云、刘志平用湿毛巾按在受害人嘴上,致其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被捂闷口鼻部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认为,刘志平、刘庆云、蒋才付、王永、罗定波、卿玉华、黄伟、孙先海等人从事有组织的非法传销活动,为将受害人拉入非法传销组织中来,不顾受害人反对,在蒋才付的指挥下,采取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程士华 责任编辑:群 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