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法治经纬 -> 内容  

农业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

  发布日期:2009-6-23  查看次数:1761  来源:法制网
 
 

     本网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刘宏 农业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
  据了解,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并逐步成为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在带领农民建设现代农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努力使法律精神家喻户晓,切实为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所掌握和运用,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切实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提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与宣传各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紧密结合,与推广典型经验和宣传先进事迹紧密结合,明确要求,突出重点,使全社会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配套措施,进一步夯实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要通过法律宣传,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法律规定,始终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始终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让农民自主选择;始终坚持合作社互助互利的本质特征,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始终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防止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成为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要通过法律宣传,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制度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在农技推广和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生产经营中的组织载体作用,不断加大扶持力度,改进支农方式,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尽快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意见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把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在农村普法宣传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联系,统筹安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相互支持配合。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列入农村普法重要内容,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集中开展普法学习教育。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学习考核机制,增强各级干部学习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各级干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力。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制宣传员的作用,定期制作发布一批法律宣传画,生动直观地阐述立法背景、目的和有关法律释义。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密切结合“法律六进”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口号、制作黑板报、编排文艺节目、举办法制讲座和咨询、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远程教育等多种手段,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立体宣传格局。从2009年起,确定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各地要积极组织各种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活动,积极为“宣传日”活动营造良好氛围,为深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群 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副主任陈永革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3. 卢氏古今谈
4.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5. 人生“情趣”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8.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9.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10. 副主任陈永革
最新·发布 更多
1. 全职妈妈被诉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2. 外墙脱落砸坏轿车 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3. 多次代打卡被开除 严重违纪解约合法
4. 我家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5. 全职妈妈诉讼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6. 养宠乱象危害公共安全 依法治案例
7. 签署的贷款合同存在空白 效力如何认定
8. “醉骑”撞“违停”受伤致残责任划分
9.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10. 反击滋事者致其受伤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