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息讼经验的现代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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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5-24 查看次数:2945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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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①。和谐稳定自古乃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目标,反映在司法领域则以"和谐无讼"为理想状态。诚如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②。古代"法官"致力于息讼,体现了中华民族传承千年历史文化的精髓,蕴涵的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颇为契合,已被证明有助于平息争端,解决纠纷,和谐社会;传统息讼止争的主要方式--中国的调解制度在西方受到普遍认同,被誉为"东方经验"。然而,一些同仁忽视中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习惯于模仿甚至照搬西方的东西,以致在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基础上衍化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被国内学界视为"西方经验"予以引进,成为研究的热点。这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引进"西方经验"和借鉴本土资源,是两种不同的选择,客观地说各有利弊。但传统息讼思想关注社会和谐与秩序,反映了中华民族特有国情,文化的传承性使借鉴古代经验有"西方经验"不可比拟的优势,且更加符合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我们应不崇洋不媚外,积极地研究借鉴中国古代的息讼经验,以之改进当代司法实务,提高当代息讼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以"和"为要。研究借鉴古代息讼经验,继承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一)借鉴具有迫切性。古代息讼理念很多方面与现代法治理念"暗合"。研究借鉴古代息讼经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且有助于解决当代司法面临的迫切问题。 有利于法官和谐意识的养成。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官具有和谐意识。古代法官将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作为裁断考虑的首要因素。在他们看来,"法律审判的目的并不在审判本身,而在审判之外,这之外固然有个'公平公正'的追求,也有'和睦相处'的重要。而且,更需得到的正是'和睦'"③。通过学习古代息讼经验,深切体会其思想内涵,可以培养当代法官的大局观念,和谐意识,更为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从社会整体利益妥当性思考纠纷的产生和解决办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已作了有益的探索。广州市萝岗人民法庭在和谐理念指引下,民事案件调解服判率达9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6年上半年案件调解率达到83%,江西南康唐江人民法庭的卢洪法官几年来所经办案件调解率均在75%以上④。但还没有普遍性。我们要继续强化法官的和谐意识,以司法的社会效果强化法律效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有利于和谐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是古代官员断案时考虑的重要方面。特别在涉及家庭、亲族的诉讼中,他们往往重视人际关系的维持。而当代司法多数情况是仅仅依据法条生硬判决,"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简单地)厘定权利"⑤。在很多情况下将人际关系紧张了,社会矛盾变得更加复杂。正如苏力教授所说:"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它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⑥。当代法官宋鱼水"辨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用事实证明了和谐人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在一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经宋法官调解后当事人重新握手并再次成为亲密的合作伙伴。原告律师深有感触地说:"两个冤家重新走到了一起,成为盟友。这样的结果远远超出了对案件判决的意义,成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典范"⑦。可见,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通过合适的方式,使双方平心息讼,"易仇为恩,返薄为淳",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无疑更符合中国国情。 有利于"案结事了"。"案结事不了"已成为当代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实中,很多案件终结并未真正解决纠纷,反而企业倒闭了,损失扩大了,相当数量的案件出现"执行难"。究其原因,固然有社会诚信降低的因素,但也不能忽视法官审判理念不当、裁判方法简单、目光短视的问题。近十年,案件调解结案率在全国下滑的事实应引起足够重视(见下图1)⑧。 古代司法官员在实践中,不只着眼于单个案件的是非判断,而是考虑长远,探求如何将纠纷在社会层面真正化解,恢复原有秩序,做到以判息讼,以判止争,收到了很好效果。学习古代息讼经验,将有利于改进法官的审判理念,更加关注社会效果,关注纠纷真正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有利于遏止"缠诉上访"。涉诉上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受到全国上下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据查,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19695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⑨,为数之多,规模之大,不得不令人震惊和反思。法院疲于应付信访批示,正常的诉讼秩序被影响,有限诉讼资源被浪费;一些案件当事人缠诉上访,形成累讼,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借鉴古代经验,探索息讼止争的有效方法,从根源上解决和控制"缠诉上访",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借鉴具有可能性。不可否认,古代司法与现代存在着较大差异,官员行政兼领司法的身份、乡人淡薄的权利意识等都与现代区别明显。但纵观古今种种相似之处,我们确信在与息讼相关的领域,这种相似性远远大于相异性,古代息讼经验可以在当代得到很好的借鉴。 古今争讼均有类似的"熟人社会"背景。古代社会是由熟人组成的"乡土社会",是一种长久存在的"秩序共同体",也是息讼得以发挥效力的社会基础。这种结构虽然在当代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在广大农村却仍占据主导地位;即使在高度商业化、由陌生人组成的都市里,人们也以同乡、同学、战友关系为纽带,致力于在单位、社区建立和睦友好的关系。它同中国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乡土熟人社会"确有区别,但终究是一种由陌生人变熟悉的"熟人社会"。这是一种在"陌生人社会"重新建立"熟人社会"的有趣过程。社会结构的相似性决定了社会需求的同一性,两种社会都表现出了对和谐与秩序的追求。如美国学者柯恩所说:"纵然在儒教和毛泽东思想之间存在重大差别,但两种主流意识形态显然都对诉讼没有兴趣,并且都高度倚重'批评--教育',自我批评和'自愿'"⑩。"熟人社会"的相似性、社会需求的同一性为息讼经验的借鉴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古今当事人具有相同的诉讼心理。"和为贵"是中国传统诉讼思想。古代法官在息讼实践中多利用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委曲求全",以"和"止争。这种传统仍主导着当代人们的思想。当事人在诉讼中仍更多地考虑"人情"、"面子",不想因讼结仇,所谓"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少一个仇人少一堵墙",能够将纠纷和解平息仍是最佳选择。这与西方大不相同,梁漱溟曾说,"在中国说,本来是一家里的事,不愿到法庭去;在中国人,如果两面一打官司,则彼此便同仇敌一样,有的好几辈人都和解不开"。这是中国的国情,这种诉讼心理的相似性有利于古代息讼方法的借鉴。 古今法官有相似的息讼职守。古代官员的职能是"定分止争"、"断狱听讼",使讼理政平,人民"怀而不欺",治内和谐无争。当代法官的职责是"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可见,在通过司法来解决民间纠纷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古今法官有着共同的追求,有着相似的息讼职守。(未完待续)
来源:天下论文网 作者:叶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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