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用“十恶不赦”来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这说明在古代“十恶”是非常严重的犯罪,也是国家重点惩治的对象。虽然“十恶”的概念形成得比较晚,到隋朝时才正式确定下来,但是其中包含的重罪类型却早已有之。
《周礼》中就归纳出“乡八刑”作为国家重点惩治的犯罪,这八种犯罪分别是:不孝(对父母不孝顺)、不睦(与族人不和睦)、不姻(与姻亲不团结)、不弟(与兄弟不友爱)、不任(对朋友不信任)、不恤(对弱者不同情)、造言(造谣)和乱民(暴乱)。在秦汉时期,像“谋反”“大不敬”“不孝”“内乱”“大逆无道”等,也都是重罪。以“不孝”为例,在秦朝如果父亲状告儿子不孝,既不需要证人证言,也不用经过通常的程序,官府就可以直接把儿子抓起来进行审问。
北齐时期,《北齐律》系统地将这些重罪归纳为“重罪十条”。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北齐律)有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了这十类罪,一律从重严惩,并且这十种犯罪不得享受大赦的待遇,也不得享受“八议”“例减”“赎刑”等特权。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在继承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首先,将“重罪十条”的叫法改为“十恶”。将重大的犯罪行为称为“罪”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而隋朝打破这一惯例,首创“十恶”的叫法。“恶”具有一种道德评价的意味,与传统“礼法合一”的趋势相适应。其次,将“降”并入“叛”中,不再单列,并增加“不睦”。这一改变体现出“十恶”中关于国家利益的条目在减少,而关于家庭伦理的条目在增多。最后,在“反逆”“大逆”和“叛”这三项罪名之前增加了一个“谋”字,这反映出隋朝对危害国家政权和皇权行为的警惕,对于这类行为,不仅要惩罚“已行者”,对于那些谋划犯罪、预备犯罪,甚至是仅有犯罪意图的人也要加以制裁。
自隋朝开始至清末变法前的一千多年时间里,于律首列举“十恶”罪名并且加重处罚,一直是中国传统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什么这十种犯罪会被封建统治者确定为重点打击的行为呢?主要原因是“十恶”与封建纲常伦理中最为重要的道德要求“忠”“孝”“义”等相抵触。
“忠”就是效忠皇帝,旨在保护君权。“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都是对“忠”的挑战。“谋反”和“谋大逆”合称为“谋反大逆”,位列“十恶”的前两名,直接威胁皇帝的统治和权威,是重罪中的重罪,一般都会处以极刑。唐宋时期的法律规定犯此罪者“皆斩”,明清时期的法律更是规定“凌迟处死”。“谋叛”位列“十恶”第三位,是指叛变叛逃等犯罪,这类犯罪的处罚也很严重,罪犯本人会被处死,他的父母、妻子和儿女通常也会被流放。“大不敬”排在“十恶”第六位,这类犯罪侵犯的是皇帝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同样难逃一死。
除了君权,我国古代也特别重视父权,“孝”旨在维护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长幼秩序。“恶逆”“不孝”“不睦”和“内乱”这四类犯罪就是针对违反孝道的行为。“恶逆”位列“十恶”第四位,主要指公然反抗家长的行为,比如子女殴打、谋杀父母或长辈,妻子谋杀、殴打丈夫等。“恶逆”在唐宋会被斩首,在明清则会被凌迟。“不孝”位列“十恶”第七位,其包含的罪行很广泛,例如子女告发父母犯罪,儿女咒骂父母等行为,在唐宋时期会被处以绞刑;儿女无法满足父母的要求,也是不孝,会被判处两年徒刑;还有在父母健在时要分家、别籍异财的,父母去世不请假奔丧的,都会被判不孝。“不睦”位列“十恶”第八位,是指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关系不和谐,比如兄弟之间拳脚相向、近亲属之间的遗弃虐待等。“内乱”位列“十恶”之尾,是指发生在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一般也会被判处死刑。
与“忠”“孝”不同,“义”所维护的关系是基于日常社会交往而产生的伦常。“不义”位列“十恶”第九位,具体包括百姓杀死官员、士兵杀死军官、学生杀死老师、妻子在丈夫死后立刻改嫁等行为。
在“十恶”之中,还有一类犯罪叫“不道”,是指违反最基本的天道,做伤天害理的事情,位列“十恶”第五位。这类犯罪是恶性犯罪的统称,诸如杀人碎尸、用蛊毒之术害人等。
“十恶”犯罪行为,要么是危害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行为,要么是危害父权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要么是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所以一直是封建专制打击的重点。而其他类型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惩罚也就没那么重了。比如,盗窃罪,通常不会处以较重的刑罚,就连以重刑闻名的秦朝,对于盗窃犯也不会判处死刑,最重的刑罚就是割掉罪犯的鼻子并且让他去修长城。到了汉朝,因为废除了肉刑,连鼻子都不用割了,只在犯人脸上刺字后再发配去修筑长城即可。到了唐朝,盗窃罪最重的刑罚也就是流放到偏远地方落户。这种“抓大放小”的做法,反映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立法的基本精神。(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