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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鸟应合法 越界必担责

 
  发布日期:2023-6-27  查看次数:4146  来源:智慧普法
 
 

 

  为防鸟啄菜,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社区所辖村村民老刘在自家菜地架网,导致多只国家保护的鸟类死亡。老刘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0年,67岁的老刘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油菜和蔬菜,经常遭受附近家禽和鸟类的侵害。为减少损失,同年12月初,老刘在菜地三面架设一条长约70米、高约3米的“U”形网阵,阻隔了该区域鸟类的迁飞和觅食活动空间。10余天后,该网阵致使12只鸟类粘缚在网上死亡。

  后因群众举报,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对老刘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侦查。经鉴定,死亡的12只鸟有6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有1只鸟类因死亡时间较长,无法鉴定其种类。死亡鸟类评估整体价值为10万余元。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老刘实施了非法狩猎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捕获野生鸟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老刘承担本案全部的损失。

  受理此案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深入老刘所在村走访,附近的邻里街坊对相关法律问题纷纷质疑。

  “群众的法律困惑在哪里,巡回法庭就要开到哪里,我们的释法说理也要讲到哪里。惩罚与制裁从来就不是目的,如何教育好周边的村民,凝聚更多社会共识,才是法院工作的重心。”为此,咸宁中院决定把法庭“搬”到老刘家所在社区的社区广场。

  庭审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致使多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严重妨碍了野生动物鸟类生息繁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老刘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老刘辩称,其依法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12只鸟死亡属于过失行为,请求免于被追究赔偿责任。

  咸宁中院审理认为,老刘虽然是为了防止其菜地的农作物不被侵害,但其在架设粘网后明知存在鸟类触网并会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且架设高度已达3米之高,远超出其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导致多只野生保护鸟类死亡,其主观存在过错。老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侵权,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老刘需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赔偿损失,该赔偿可通过从事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

  用劳务代偿偿还“生态欠账”

  该案审判长熊泽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生态环境案件仅补偿性赔偿部分就包括了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费用、鉴定评估费等,数额一般较大,再加上补偿性赔偿之外的惩罚性赔偿部分,对侵权人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对判决的履行也往往持消极被动的态度。

  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在依法惩罚和教育被告的同时,还能够提升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以及推进惩罚性赔偿的可执行性,同时,通过履行公益劳务来引导更多的社区居民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以劳代偿”符合老刘的劳动技能和实际能力,且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实效。从法与情等角度考虑,此种变通方式具有可行性。本案的判决不仅是要让破坏者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更是呼吁全社会提高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视。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在保护农作物等而采取驱鸟措施时,建议使用驱鸟带等生态友好型的驱鸟方式。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护菜护鸟不“冲突”,驱鸟应合法,越界必“担责”。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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