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庭审现场 -> 内容  

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的过错责任辨析

  发布日期:2017-10-7  查看次数:155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15岁的王某在一所中专学校就读,该校所有学生在入学时都与学校签署了《学校学生安全承诺书》。某日午休时,王某与同学谌某发生口角。当晚熄灯前,值班老师对宿舍进行例行巡查,未发现任何异常。熄灯后,谌某联系王某,要求其到自己寝室内接受质问,王某同意并从6楼来到3楼谌某寝室,途中经过值班室。在质问过程中,谌某联合其他舍友对王某大声谩骂、殴打,并将其衣服扒光,还用跪罚、拍照等形式进行侮辱,时间长达2小时。事发后,学校及时对王某进行心理疏导。经鉴定,该事件致王某9级精神伤残。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过失行为下,学校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过错责任?

    免责方认为,《学校学生安全承诺书》内容已包含对受害人的告知义务和侵权人的教育义务。事发当日学校严格执行寝室巡查制度,且24小时留人值守,日常监管方面尽职尽责。反观王某违反校规熄灯后离开寝室的过失行为,于学校而言是常理之外无法预见的意外情况。因此,学校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追责方认为,学校的监管主体职责应重点表现为及时掌控校内事故的潜在风险和发生情况,欺凌事件表明学校在监管层面的注意义务尚未履行到位。尽管王某在熄灯后离开寝室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存在一定过失,但只是次要介入因素。学校的管理失职行为和谌某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主要诱发因素,二者应按份承担过错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追责方的观点,理由如下:

    1.以客观标准验视学校过错是否成立。在客观合理注意义务模式的比照下,如果义务行为主体的系属职责与实际能力在谨慎勤勉的正常情况下与其实施行为之间具有对称性,则可以避免承担过错责任的不利后果。具体而言,在认定流程上,学校应在业已遵守法定基本注意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安全保障规范制度之后,尽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三项义务。本案中,尽管学校以学生安全承诺书的形式履行了事前提醒义务,并及时对王某心理疏导完成事后处理义务,但在事中监管义务方面,学校的注意措施和程度尚存在严谨性的疏漏之处,以至于事发之日有人值守情况下,未发现王某离开宿舍下楼的活动,且对数人进行的持续2小时的人身损害活动毫无察觉,这已然超出注意义务的合理范畴。

    2.按份实现学校与侵权人的责任分担。侵权者的过错内容表现在违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禁止性法律,积极实施侵害行为。而学校作为监管主体,在失职情况下其过错内容仅表现为疏于防范事故发生的消极不作为。据此,一个积极的加害行为和一个消极的管理不作为无法构成具有关联性的共同侵权行为,缺乏连带责任的自洽性法理基础。本案中,学校已经于入学时对谌某等侵权人以《学校学生安全承诺书》的形式履行了禁止欺凌其他同学的教育义务,且事发当日学校各项巡视、值守职责均按规定履行,虽因未及时察觉事件发生并加以制止而在合理注意义务的完成中存在明显瑕疵,构成适度失职行为,应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该起校园欺凌事件的主要责任,但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中,谌某等侵权人应是主要责任承担者,学校仅需承担次要责任。

    3.综合衡量受害人自身过失的介入影响。在学校过错与学生过失的博弈中,如果学校在注意义务方面本身存在漏洞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过失产生的潜在风险性诱因,或者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状态未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弱势程度相匹配,那么学校亦应为学生的过失埋单。本案中,王某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对风险具有近似于成年人的辨识程度,其未遵守学校规定自行离开寝室的行为本身存在过失之处。之后,在面对人身权利遭受他人损害的境况时,王某作为一个有自救常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全可以向宿舍楼内24小时值守的老师求助或者直接报警,但其仍然选择自行忍受而并未采取任何自救性安全措施,综合权衡下,学校的监管失职并不与王某的过失行为存在必然性因果关系,且学校实施的安全保障措施与王某的年龄阶段和智力水平亦无不匹配之处,所以在该起人身损害事件中,王某应据以自身过失承担整起事件的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