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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已明显有蔓延之势 司法实务界建议修法

  发布日期:2009-5-31  查看次数:2401  来源:普法网
 
 

 

 漫画/刘音

 

本网记者 袁定波

               

   近日,为少支付被执行款,冯某伙同潘某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出闹剧。年近6旬的冯某负债累累,仅慈溪市法院受理的以他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就有18件,合计债务达到了70万元。

  冯某的房屋被拍卖后,拍卖款32.5万元将分配给几名申请执行人。怎么才能减少自己的损失呢?冯某找到邻村的潘某,要求潘某将自己告上法庭,以便从上述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随后,潘某持起诉材料与冯某同时到慈溪市法院周巷法庭要求立案。潘某为原告,诉请被告冯某归还“借款”9万元,双方申请法庭速裁,要求立即调解。俩人的伎俩被细心的法官识出了破绽,“被告”冯某和“原告”潘某均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这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的虚假诉讼现象的一个缩影。

  2008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浙江高院就如何运用刑罚手段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开展进一步调研,并起草虚假诉讼刑事司法解释代拟稿。

  “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论是按诈骗罪还是妨害作证罪来处理,都只能解决问题的一部分,要全面正确地制裁虚假诉讼亟需立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浙江高院研究室副主任葛宏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虚假诉讼侵财型占主要比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因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债务纠纷、企业破产案件大量涌现,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四川等地先后出现了虚假诉讼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5月,浙江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107件。浙江省东阳法院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过该类案件,80%表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虚假诉讼类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在虚假诉讼现象中占有主要比例,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葛宏伟分析说。

  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诉讼易发区,因为民间借贷案件中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而伪造借条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因此容易发生虚假诉讼,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不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没有单独罪名刑事制裁偏少

  来自浙江省宁波市、玉环县、永康市三地的统计结果表明:对虚假诉讼现象不予制裁或采取民事诉讼费规定的制裁措施进行制裁占主要比例,采取刑事制裁措施的则明显偏少。

  “虚假诉讼尚非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建国指出,一般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虚假诉讼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

  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当事人以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的占多数,但也仅针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涉案人员,而无法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加以制裁。

  葛宏伟告诉记者,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来看,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和刑事责任,这也是对虚假诉讼当事人难以采取刑事制裁措施的原因之一。

  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争议很大

  对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是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

  据了解,实践中,已有法院对诉讼诈骗案件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论处的实例,单方诉讼诈骗的实例则更多。葛宏伟认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案件之危害性比一般的诈骗犯罪还要严重,单纯地以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来定罪处罚明显偏轻,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查处的三起虚假诉讼案例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最多的达到6000余万元,最少的也达到450余万元,但最后以妨害作证罪判处主谋人刑罚最高的也只判处有期徒刑5年。如果按一般诈骗犯罪论处,足以判处无期徒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可构成诈骗犯罪。”葛宏伟指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具体叙述诈骗犯罪的完整构成要件,但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也即“自愿”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就构成诈骗。

  葛宏伟分析说,对于虚假诉讼而言,虚假诉讼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属于诉讼诈骗的一种表现形式。双方恶意串通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虚假诉讼在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机理上与单方诉讼诈骗并无不同,其欺诈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单方诉讼诈骗更明显、更突出。

  建议单独规定虚假诉讼罪名

  实践中,对法院查实的虚假诉讼案件以及在法院审理期间发现该案件有比较明显的虚假诉讼嫌疑,经常会出现无法移送、无法进入侦查及公诉程序。葛宏伟分析说,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对虚假诉讼实体问题如何处理不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对实体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有人认为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有人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伪证罪,有人认为对主谋人定妨害作证罪,对帮助犯定帮助伪造证据罪不符合共同犯罪理论,且定妨害作证罪也不一定符合该条的犯罪构成要件等。“如果解决了实体问题,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的困难也就迎刃而解。在实体如何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该程序问题一并予以明确。”葛宏伟说。

  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只是当事人实现某个非法目的的手段,葛宏伟告诉记者,通过虚假诉讼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侵吞公司、企业资产之目的等,此时虚假诉讼行为就是手段行为,其他的就是目的行为或者当事人为了进行虚假诉讼,采取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甚至是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手段,对于这类案件,其实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及构成的犯罪有可能是多个,这就需要运用刑法有关罪数理论尤其是牵连犯理论来进行处理。

  对此,有法官建议,应对虚假诉讼专门设诉讼欺诈罪或诉讼诈骗罪。也有不少法官提出,可参考中国香港地区的立法例,以妨害司法公正罪来入罪。据悉,司法实务界更是期望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来真正解决对虚假诉讼的制裁。

  肖建国建议,虚假诉讼属于诉权滥用的一种类型,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法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刑法妨害司法罪中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构成与罚则。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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