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北京市朝阳医院决定免费让她入院治疗,而同来的男友即胎儿的父亲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从4时至7时20分,为了让肖志军签字同意手术,医院院长亲自到场,110民警也赶到医院,正在医院看病住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也出来相劝。在长达3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肖对众人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
他在手术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有人怀疑他头脑是否有问题,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医生观察,发现其思路清晰,精神毫无异常。据说,肖不肯签字手术的原因是他觉得医院想赚他的钱,又觉得剖腹产后妻子就不能生第二胎了。经请示卫生局,领导指示不签字就不能手术。
医生在轮番药物抢救3小时后,当晚7点20分,李丽云死在病床上,胎儿死于腹中。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之中,医生选择了不“违法”,终致酿成恶果。
〉〉〉点评
这个事件还不能算作案件,因为没有起诉,但是它的影响太大了,应当作为2007年的一个典型案件。
我觉得,在这个事件中,有两个非常不负责任的态度才导致了这样的恶果:一方面,是死者所谓的“丈夫”,在死者难产不进行剖腹产手术大人孩子就有死亡危险的紧急情况下,拒绝在手术书上签字,造成恶果,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另一方面,是医院在这个事件中要不要承担责任?首先应该确定一点,医院是救死扶伤的机构,既是作为医疗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社会中负有救死扶伤义务的医疗机构,无论什么身份,它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那就是面对可能要发生死亡的时候,不管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要尽全力进行抢救,以保全生命。我们现在的医疗机构太看重所谓的责任了,因此,不敢承担责任而放弃自己的救死扶伤义务,宁肯选择死亡也不敢选择所谓的“违法”。对此,我们当然要谴责医院在这个事件中的不作为行为,同时也要检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在强调追究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侵权责任的时候,是不是过于严苛了呢?如果不是如此,医疗机构何以如此惧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