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病发前摔倒在地,路人发现后打“120”急救。急救车到后,却“不着急”,舍近求远,将病人送到了较远的医院,最后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死者家属诉某急救中心救人不及时,索赔30余万元的案件。
2013年1月1日,王某摔倒在地,路人发现后向某急救中心报警,急救车到达后,将王某送往某骨科医院进行救治。2013年1月5日,王某去世。
王某的家属认为,王某事发地点距急救车送往的医院有20多公里的距离,而距事发地点最近的医院仅有8公里左右,如果当时急救车将王某送往最近的医院,可以节省约1个小时的时间,这对急诊患者来说,是抢救的黄金时间。由于被告急救车舍近求远,加之某骨科医院没有抢救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才导致王某去世。急救中心的行为违反了急救原则,延误了王某的抢救时间,造成了王某抢救无效去世,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急救中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5554.5元。
被告某急救中心则认为,急救中心的院前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出车及时,将患者送到医院时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也达到了院前急救的目的。急救中心将患者王某送往某骨科医院是经现场的警察与死者王某的儿子电话联系征求意见后确定的,王某的儿子到达某骨科医院后也签字确认了患者病情及转送医院的告知同意书。而且根据路程和事发当时的路况,去往事发地较近的医院和某骨科医院所需时间没有显著差别,而结合患者的病情,急救中心将患者送往某骨科医院并不会延误其治疗。患者死亡是其自身原发疾病的自然演变和转归,与急救中心的院前转送没有因果关系,更与急救中心的医疗行为无关。
庭审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急救中心给付王某家属人民币两万元,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日前,某急救中心已经将案款两万交到了法院,法院已将相应案款发还了死者王某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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