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社会万象 -> 内容  

七七事变72周年祭:外国人记录日军侵华暴行

  发布日期:2009-7-8  查看次数:1576  来源:《中国青年报》
 
 

 

                                                    

 


 

    7月6日,著名抗日将领孟庆山将军子女在北京将珍藏多年、其父于1938年2月攻打河间县城作战中缴获的日军军刀捐献给抗日战争纪念馆。 李木易摄 


   
 
   “接下来看到了我所见过的最可怕的一幕。就在那时,我看到9个中国人被带到甲板上,他们被绳子捆在一起,双手被捆绑在背后。10个日本士兵组成一个执行队,军官发号命令,刽子手枪决中国人。中国人平静地站着,无能为力于自己的命运,日本士兵一边跑,一边大声喊,挥舞着刀剑,用左轮手枪(的子弹)和刺刀,穿过可怜的中国人的胸膛,并竭尽所能施虐。”

  这是新译出的记录上海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侵华日军在沪虐杀中国无辜平民史料中的一段。在纪念卢沟桥事变72周年前夕,这份外国人的英文记录在南京被译成中文。该记录的作者于1937年7月1日离开南京,前往美国加利福尼亚度了两个月的假。不久,他听说北京发生了卢沟桥事变。当时他“觉得这事件不是很重要,所以继续旅程”,但当他到达加利福利亚之后,战事变得十分严峻了,他不得不匆忙搭船返回,船上的电台播了有关上海局势(“八·一三”事变)的新闻。他在记录中说,“‘卢沟桥事变’是正式导致战争的导火索”,“我们听说8月14日(日机)轰炸了中国”。

  上海码头“温柔”挥剑

  这份记录的作者途经日本时换乘,当他所乘的日本船靠近上海码头时,作者见到了开头的那一幕。他写道:“长官又发令了,每一个刽子手站在一个即将被处决的中国人的前面。长官大声发布另一个号令,刽子手发挥想象任意宰割中国人。第一个中国人被刺刀挑到码头边缘,刽子手从容不迫地拿剑将这个可怜的中国人斩首,头颅落到江里。刽子手把尸体推到码头边,尸体悬在空中,鲜血喷出几英尺。下一个刽子手用手中的剑‘温柔’地刺向中国人,中国人倒在甲板上。然后,这个刽子手解开捆绑在中国人身上的绳子,作为一个屠夫,他冷漠地抓住受害者的一只胳膊,把这只手臂从肩部砍断,同样的‘手术’也被实施到了另一只手臂上。刽子手依然不满足这种屠杀模式,这个日本人把他推到江里,看看没了手臂后,人是否还能游行。其他几个遇难者同样也被实施了刑罚,每个刽子手用自己制定的最残忍的方式杀害他们。那些被推入水后尚活着的人,成了左轮手枪手们的猎物。”

  他继续记叙说,“在这次可怕的屠杀中,其他日本士兵和平民以及我们外国人都默不作声地看着。我们尽量控制住内心的愤慨,保持表面的平静。我们已很幸运了,我们意识到如果我们抗议这种罪行将会带来的麻烦。日本刽子手这种令人发指的残酷刑罚,会被日本观众视作一种英雄主义而被称赞。”

  他补充说,“后来我得到可靠消息说,在这场战争前,这9个中国人是受雇于码头的工人。当他们设法去上海公共租界时,他们各项进程受阻,只好躲进一间屋子,可最终还是被发现。他们没有申辩的机会,被认定为狙击手。短暂停留后,我发现这9名工人并非特例,因为其他数以千名的码头工人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没能到达上海公共租界,归因于船坞周围的战斗。”

  “先施”顿成悲惨世界

  这份记录还记述了侵华日本空军对上海的轰炸给平民造成的灾难:“8月23日,我和我的一些朋友站在广场上,看到一架日本飞机在上海租界中心上空进行特技飞行。……大概下午1点,在我们前方,距离几个街区远的地方,出现了一柱大的混合浓烟,升到了几百英尺的高空。……(我们)……赶往爆炸现场,……一千磅的炸弹击中了先施商场。这个威力无比的炸弹,不仅摧毁了先施百货公司,而且炸毁了永安百货,造成近200人死亡和双倍人数的受伤。遇难者中的大多数是两家商场的售货小姐。一些外国人也遇难或受伤。”

  接下来的几段是这样记叙的:

  ——“对于后来的目击者来说,提供一幅生动的现场爆炸图几乎不可能。我和其他士兵一起仔细搜寻先施百货公司的受伤者。我们从楼上的家具部开始找,但伤不重的人已离开,所以我们开始检查死者和垂死的,看看他们是否有可能得到帮助。我看到沙发底下有一只手臂露在外面,我设想这里是否有活体,我移开沙发看到仅有手臂在那儿。在下一层,我们发现很多售货小姐在工作时遇难。此外也有很多顾客在买东西时遇难。一个中国老妇人的尸体旁边,有两个小孩死亡,很典型地描绘了这场突如其来的爆炸。这个妇女手中仍抓着钞票,另一边营业小姐手里拿着准备交给老妇人的购物袋。”

  ——“……灭火器的水浇到死者鲜血上,很快变得鲜红鲜红,并很快形成一条细流,流下楼梯。一切都很混乱,因为需要快速把伤者抬到楼下街道上的救护车里。接下来,我们的搜救小组需要把尸体转移。尸体一具堆一具,堆得很高,放在通风的货车里,运到城里火葬场去火化。再接下来,我们需要认真去做一个严峻和可怕的工作:收集残肢。这里有一个头颅,那儿有一条胳膊,电话线旁挂着的甚至是肠子,零碎的残体悬挂着。街上被一层鲜血覆盖,当你发现刚走在(带)体温的血液上后,你会有一种作呕的感觉。”

  战场借助瓦斯、酸弹

  记录还披露了1937年日军在淞沪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大约在1937年9月中旬,记录者成为英国《每日电讯报》战地记者彭布鲁克·斯蒂芬斯的司机。“每次返程时,我们有一项任务就是尽力带回受伤的士兵。……我们带回的许多伤员都受了重伤,被瓦斯弹和酸弹袭击。日军总是使用这些炮弹,但即使这样,中国人也不会改变立场。酸弹会烧坏人的衣服、皮肤,让人痛不欲生。瓦斯弹更加残忍,顷刻间放出,一旦进入人体肺部就会导致死亡。在半径为500英尺的范围内,制作这些瓦斯的材料会使人致瞎,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在毒气弹下,几百名士兵会一边逃亡,一边痛苦地尖叫。”

  记录者称他的祖国为“中立的丹麦”。这位丹麦人在日机轰炸先施、永安公司后,也曾去租界“保护40名一直在照看纺纱机的日本平民”,“接下来的一天,因为愚蠢的日本平民拒绝保护而充满了意思。其中一个平民口袋里藏有左轮手枪,当两名中国警察要搜查他的武器时,这个日本人用枪打死一名警察,并造成另一名警察重伤。受伤的警察反击,打死了凶徒,并使这个日本人的同伴受伤。因此在我们到达前,现场两死两伤。我们快速喊来了救护车,设法将两名伤者送往中国的医院,但这个日本人拒绝了。这就需要带这个日本伤员去虹口的日本医院,日本哨兵阻止救护车进一步前行,认为伤员是中国人。司机和他的助手把死伤的日本人抬下来,脸朝下地对着哨兵。哨兵看到是日本伤员,恳求司机能把伤者送往医院……”

  “鸵鸟态度”不足以防范战争和犯罪

  这位记录者是时为丹麦公民的伯恩哈尔·阿尔普·辛德贝格。2006年4月、2007年12月,辛德贝格亲属访问南京时,均带着这份史料的拷贝,并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过。据他们介绍,辛德贝格在美国去世后,其亲属将这份史料捐赠给美国一所大学,现在这份史料保存在该校档案馆内。有消息说,这份10多页的史料,不久将选择在期刊或书籍中全文披露。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收集到的1937年12月底的丹麦《奥胡斯教区时报》载,“辛德贝格于(1937年)8月19日抵达上海”,这显示了辛德贝格目击日军在上海码头血腥屠杀的时间;辛德贝格关于1937年8月23日日机轰炸上海致使平民死伤无数的记录,则为其他史料所印证。史料检索显示,此前未见到有这份文献的报道。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导、南京大屠杀史研究所副所长张生教授也说,这是一份没见过的新史料,“资料来源可靠,当然可信”。

  7月4日,张生教授在合肥就此事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从这份史料看,日军对中国被俘军人和平民的屠杀早就开始了,侵略者对用残忍的手段进行屠杀有特殊嗜好。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记载,则说明战争伊始侵略者就公然违反国际法。他说,该史料显示,南京大屠杀的发生(与此)存在着一些内在的连贯因素,即当时日军的嗜血和犯罪倾向不是临时性的。这份史料的发现,也说明南京大屠杀和战时日军犯罪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在回答纪念“七七事变”72周年时披露这份史料有何意义时,张生教授说,回顾历史,我们总可以看到人性的泯灭和血淋淋的事实。日本军人的战争狂热,与当时整个日本社会的状况存在确定的联系。防范类似情况的发生,需要整个社会的改造和积极的态度。和平时代(日本)的(一些)人们,往往失去正视(史实)的勇气,遑论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对史实的“鸵鸟态度”,不足以防范战争和犯罪的再次发生。

         作者:作者: 戴袁支 周忱       责任编辑:群 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